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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载广告没批准文号内容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
重庆广告媒体网 发布时间:2008-10-11

    “乘坐长途客车,如果听上一段轻音乐或者看上一部让人赏心悦目的电影,将给疲惫乏味的旅途带来乐趣。但客车上的车载电视经常反复播放广告,让乘客厌烦不已。”近日,市民张先生向本报热线反映他乘坐长途客车时的困扰。

      张先生抱怨说,他经常从徐州乘坐长途客车出差,一些客车上装有车载电视,播放时往往穿插大量广告,有的客车甚至长时间反复播放同样内容的药品广告。“例如从徐州到南京,大约4小时路程,有时广告就要播放1小时,本来想好好休息休息,可这些反复播放的广告,让人心烦意躁。”

      徐州工商局广告管理处有关人员表示,长途客车车载电视上播放的广告内容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的,都有广告经营许可证,具有发布权。只要广告内容不违法,广告管理处就不好对其禁止。如果广告内容是违法的,一旦接到举报,将对其进行调查处理。同时,这些车载电视广告长时间反复播放,如确实给人们带来一定干扰,这就需要有关部门主动引导,正确对待,为人们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。

      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波认为,乘客在乘车过程中,车载电视长时间播放广告,对乘客造成干扰,是一种强迫性行为。在影响乘客休息情况下,乘客可以拒绝。如果提出反对意见的乘客超过一定数量,说明客运服务过程明显存在瑕疵,那么车载广告必须及时关闭。

      在乘客的意愿与车载广告播放行为发生矛盾时,应尊重乘客的意愿,同时,乘客可以向有关职能部门投诉。如果车载广告播放的广告内容违法,广告没有批准文号,客运公司还应承担行政责任。(陈娟)

来源:徐州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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